货至半路不付款拒绝送达?一时“任性”代价沉重

——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 综合审判庭 时间: 2022-03-22 11:45 点击量: 1153

近日,荆州甲科技公司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在2020年8月与某建设公司(案外人)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管路制品数十万米,运输至省外某高速全路段料厂。同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承运,将近2万米管路制品和接头由江陵县运输至约定地。同时约定了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即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卸货后,张某将收货单邮寄至甲公司,甲公司付清运费。在运输途中,张某与甲公司就付款方式发生争议,甲公司多次催促张某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张某拒绝。后高速公路完工,张某拒绝返还货物。因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甲公司诉至江陵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货物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将该批货物存放在了附近。根据张某提供的存货单影印件和货物存地照片,能证明该批货物并未灭失,但货物是否还能使用无法判断。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张某形成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张某作为承运人既未按约定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交给收货人,也未返还甲公司,该批货物脱离原告有权处置范围,张某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该批货物的数量、规格及价值,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对其主张的货物价值计算标准予以采信。如张某不能返还货物,或虽能返还但经鉴定已不能使用的,则张某应按甲公司对外出售的货物价款承担对甲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后江陵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物,若无法返还,则按标准向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悉,该批货物价值十几万元,若是张某按约定完成合同要求,本应能获得运输报酬一万多元。长途货运本就十分辛苦,张某一时“任性”将货物中途卸下,两年过去风吹日晒很有可能损坏,结果造成的不仅使自己应得报酬损失,更可能面临十几万元的损失赔偿。承担运输任务时,务必签订合同、投保、保留相关单据,按合同要求完成运输任务,遇到困难积极沟通解决,必要时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