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考虑到该案原告系未成年人,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2018年10月22日被告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由李某抚养,被告不付抚养费,且有探视权。后李某因患“慢性肾功能尿毒症期”于2019年1月进行肾移植手术,花费大额医疗费,加之原告上学、生活费用开支较大,导致李某经济困难,故原告起诉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二天便前往被告张某处沟通案件相关情况,被告张某表示李某近两年来阻止其行使探视权,甚至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突出,分歧较大,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系家事纠纷,关系血脉亲情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妥善处理此案,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本着“情法”结合的理念审慎处理本案,反复耐心细致的与李某和被告做工作,一方面让李某站在为人父的立场上,积极配合被告探望原告,另一方面向被告及家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详尽劝导,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尽管父母一方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但因经济状况变化无力承担时,小孩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