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2-16 15:17 点击量: 1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案件办理工作,助力江陵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构建法院与政府部门常态化协调机制,协调共处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涉税政策、资产处置、产权瑕疵、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刑民交叉、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丰富并完善法院与政府良性互动的企业破产处置制度体系。

(二)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识别、分析和监测企业欠税、欠薪、金融贷款逾期、因不能履行债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水电气用量急剧下降或欠费等风险情况。结合实际及时开展分类评估处置,避免“弃企避债”及转移、隐匿企业财产等情况发生,鼓励对具备重整价值的特定企业开展预重整。

(三)建立工作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企业破产处置的相关信息,总结共性问题,由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商制定优化措施。

二、组织架构

县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县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商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办、县政务数据局、县税务局、县信访局、县招商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成员单位提议,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欠缴社会保险补缴及核销。(联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

(二)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公安局、检察院、各商业银行等单位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破产债权核查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的追查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联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金融办)

(三)依法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对破产企业财产解除强制措施后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联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 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四)加快破产涉税务问题处理。税务部门根据管理人的通知,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内及时申报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破产企业税务查询、纳税申报、发票领用、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等问题;协调简化办理破产企业减免税程序;协调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所得税、破产财产变现有关税负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问题。(联动责任单位:县法院、县税务局)

(五)便利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及重整企业产权过户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税务部门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后,凭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办理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联动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数据局)

(六)协调处置破产企业涉土地房产问题。协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问题,解决地上房屋征收条件、程序、补偿标准问题;处理破产企业房地权属分离、权属瑕疵、违法建筑物处置及危房改造等问题;合力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对破产企业在建、续建项目,住建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管理人完成该企业涉及的续建及综合验收等工作;在符合建设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验收资料的项目,进一步简化综合验收手续。(联动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局)

(七)协调破产财产处置纳入招商引资通道。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方面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提高地区资源配置效率。(联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招商局)

(八)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及信用修复。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参与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破产企业,根据规定为其开通信用修复绿色服务通道,便利重整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及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联动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发改局)

(九)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公安机关根据法院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信访部门协同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 (联动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人社局)

(十)协调建立破产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通过财政拨款、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等多种方式筹措破产专项经费,严格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工作经费、破产程序中管理费用周转、职工费用基本保障 (联动责任单位:县法院、县财政局)

(十一)强化对管理人履职身份的认可。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     (联动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二)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财务资料等移交至县档案局保管;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联动责任单位:县档案局)

(十三)其他需联动协调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职责内容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量化任务、目标、措施、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

(二)协同合作。各成员单位要创新工作思路,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强化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危机企业动态管理名单,及时对危机企业作出反应、组织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报协调联动机制研究。

(三)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协调联动机制职责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本单位参与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同志,指定专人作为协调联动机制联络人。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协调确定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抓好追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