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出借人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借条无效吗?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2-09-13 11:53 点击量: 43229

借款人以不认识出借人为由

否认借款事实

拒不归还十年前的借款

近日

江陵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被告因朋友圈交集相识、相交,逐渐成为朋友。2012年11月,被告因欲到外地做生意,与其妻一同找到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借2万元给了被告,并由被告书写借条。2013年,原告见被告没有主动还钱,遂联系被告,但被告已更换联系号码,到被告家里也不遇其人,以后年年如此。2022年春节前,原告终于找到被告,被告声称困难无钱还款,催讨未成功。今年5月又给被告发短信催讨,但无回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周某斌出具的借条上的内容为“今借到周某兵人民币20000.00整 大写:贰万元整 借款人:李某某 2012.11.16 归还钱日子:11.24”。主审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条是否真实有效。首先,被告李某某在第一次庭审时当庭表示要对涉案借条申请笔迹鉴定,但在庭后因其他因素表示放弃申请,且在第二次庭审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借条并非其所书写。其次,在二次庭审中,被告李某某均表示不认识原告周某斌,但证人鄢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在出借借条的那个时间段被告与原告是相识的。最后,涉案借条原件载体纸张泛黄,可以印证该借条出具的时间有一定的年限,虽借条上所书写的“周某兵”与原告周某斌存在一字之差,但涉案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该载体在原告手中,结合审理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借条上的“周某兵”与原告周某斌系同一人,符合常理。综上,涉案借条是真实有效的,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周某斌偿还借款。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斌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9100元。

江小法的话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特别是名字一定要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码不能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一定要严格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