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有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全院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管办。另设有司法警察大队。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2025年预算收入1532.54万元,比上年增加189.33万元,增加14.1%,主要原因是一是财政拨款中人员经费增资调资,二是其他收入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77.4万元,比上年增加134.19万元,增加9.99%;其他收入55.14万元,比上年增加55.14万元。
2.预算支出情况:2025年预算支出1532.54万元,比上年增加189.33万元,增加14.1%。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282.82万元,比上年增加177.01万元,增加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7.72万元,比上年增加10.32万元,增加6.16%;住房保障支出72万元,比上年增加2万元,增加2.86%。
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
(1)2025年基本支出1169.54万元,比上年增加84.67万元,增加7.8%,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资调资。
(2)2025年项目支出363万元,比上年增加104.66万元,增加40.51%,主要原因是增加办公设备购置、执法执勤用车购置、信息化设备购置。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110万元,较上年相比减少40.43万元,减少26.88%,主要原因是用减少其他资本性支出,用实拨资金根据实际需求购置办公设备。其中:办公费2万元,印刷费2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12万元,邮电费5万元,维修费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会议费0.99万元,公务接待费3.5万元,工会经费14.7万元,福利费1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8.8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3.5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5万元,增加17.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3.5万元,比上年增加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标准调整,按照新标准安排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万元,比上年增加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比上年增加2万元,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加后,用车需求增加,公车加油和维护费用增加。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5年江陵县人民法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05.04万元,比上年度增加93.19万元,增加786.41%,主要原因是增加物业、公车、信息化设备的政府采购。其中: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53.75万元,主要用于信息化设备、国产化电脑等;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51.29万元,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2025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105.04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算87.04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江陵县人民法院占有房屋面积6200.49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648.2平方米,其他3552.29平方米。公务用车8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数量为0台(套)。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主要内容是依据相关文件精神,主要用于辖区内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办案经费及审判管理、电子卷宗扫描服务费等的经费保障。项目当年预算12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3.9万元,其他资金18万元。
项目绩效年度目标:打造过硬的法院队伍,办出更高质量的案件,树立更好的司法形象,实现江陵法院工作的新跨越。
数量指标:全年各类案件受理数≥3000;案件结案率≥85%。
质量指标:案件发回重审率≤5.69%;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82.73%。
时效指标:审限内结案率≥98%;民事案件调解率≥30%。
社会效益指标:民事案件调解率≥30%。
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满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空表说明
我单位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故该表为空表。
(二)其他情况说明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费用。
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