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法院依法调解一起涉企经济纠纷案件,促使两家企业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降低市场经营风险和压力。
原告锐普斯公司系一家从事生物质能燃料销售公司。2022年6月22日,原告锐普斯公司与江陵某建材公司签订《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由锐普斯公司向建材公司提供生物质压块( 颗粒状 )木质燃料,双方对标的物、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后锐普斯公司根据建材公司的需求依约提供了相应燃料。2023 年1月31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建材公司尚欠货款 383355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锐普斯公司向江陵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为减轻双方企业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江陵法院前期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就分期付款金额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江陵法院及时立案并该案快速转入诉讼审理环节。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双方仍有调解可能,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倾听双方的诉求。原告锐普斯公司表示因受三年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困难,急需资金回笼组织生产;被告江陵某建材公司也表示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亦存在资金困难,希望法院可以组织调解适当考虑分期支付金额和时间。该案审理期间,原告公司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承办法官及时进行涉诉营商环境评估,并进行了财产保全,后再次组织双方代理人进行协商。
经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诉讼风险释明,双方在对账的基础上对尚欠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承办法官敏锐发现该案仍具有调解可能,仅存在一个企业之间的信任问题。在双方对第一期支付金额和时间取得共识后,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江陵某建材公司于 6月28日支付了首期货款 10 万元,原告锐普斯公司也表示同意解除对被告公司账户的保全冻结措施,双方企业资金压力均得到缓解。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江陵法院法官时刻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扛在肩上,最大限度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等多元解分机制,不断减轻当事人诉累,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