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伤如何获赔?是走耗时漫长的工伤认定正常流程,还是直接协商赔偿?看法官如何调和劳动者与公司的矛盾,顺利化解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原告某路桥公司负责承包江陵县内某高速公路养护项目。2024年2月,原告某路桥公司(甲方)与被告陈某(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陈某工作职责为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5000元。2024年3月,陈某与同事乘坐原告公司车辆到沙公高速沙市东路段作除草作业,因车厢内除草机被叠放在一起的锥形筒压住,陈军到车厢内搬开锥形筒时,从车厢内意外摔落受伤。事发后某路桥公司工作人员将陈某送医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陈某出院后双方因受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5月20日,陈某向江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路桥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江陵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法官收到案件后,及时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研判当事人诉求。经了解,双方对用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某路桥公司也愿意就被告受伤进行赔付,因原告某路桥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双方仅就具体赔付金额存在争议。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虽未确认劳动关系,但实质的诉讼目的系用工受伤赔偿,劳动关系仅为工伤赔付的开始,陈某按正常流程何时获得赔偿仍未可知。一边是伤者对受伤赔款的渴望和诉讼结果不确定性,一边是工伤认定正常流程的周期性,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诉累。承办法官想“该案能不能就最终的受伤赔付进行调解,实质化解双方争议”。
经与原告公司沟通,该公司实际已为陈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公司也同意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法院就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进行释明,组织双方就最终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公司分期赔付陈某125000元,双方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均予以接受认可,实现了多赢局面,取得了一案化三案的良好社会效果。
江小法的话:“小案不小办”,如我在诉,就是要站在当事人角度,替当事人着想,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选择,真正化解当事人的争议,秉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本案中,承办法官认真落实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了解双方诉求,不仅化解了原被告之间关于赔偿金的个案争议,还向原告公司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体现了江陵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动作为,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