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国际禁毒日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今天(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江陵县人民法院筛选出3个案例
旨在增强人民群众毒品防范意识
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以案释法
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
一贯立场和坚定决心
1、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三湖管理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其扔到附近小树林的毒品,疑是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袋,净重19.79克。经鉴定民警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被告人何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查获的毒品,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19.79 克,予以没收。
2、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等地1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给周某、邵某某,共计贩卖4.87克,收取毒资人民币8400元,非法获利3250元。同年10月20日,刘某某在荆州市开发区某小区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是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8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5次容留他人吸毒,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2023年12月4日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江小法提醒广大群众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心有边界,坚守自我
切勿参与任何与毒品有关的活动
让毒品成为生活的“永久禁区”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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