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入选案例,江陵法院《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万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

案件名称:万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承 办 人:熊涛
撰 写 人:黄杨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万某在长江跑货运过程中,明知秦某(另案处理)销售的卵石是秦某伙同他人在长江流域公安县、江陵段面水域非法采挖的,仍向秦某等人收购卵石32船4.3822万余吨,并销售给多家港务、能源公司及个人,收购卵石款共计132.06万元,销售上述卵石金额为173.86万元,获利41.8万元。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万某明知曾某等人从事非法采挖江砂活动,仍受邀利用其运输船为曾某等人过驳,将曾某等人非法采挖的江砂运输到外省购买江砂的运输船上,共计过驳江砂2.97万余吨,价值共计35.64万元,曾某支付万某过驳费14.85万元。
案件焦点:被告人万某的行为是仅构成非法采矿罪,还是既构成非法采矿罪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长假非法采挖的卵石多次给予收购并销售,收购金额132.0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长江内采砂,仍予参与,涉案金额35.6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万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非法采挖的卵石而进行收购销售,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构成非法采矿罪,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法官后语:本案中,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万某所犯罪名时,笼统的将其行为都认定为非法采矿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在判决时,将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纠正了公诉机关对于本案单一罪名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万某找秦某等人购买非法采挖的卵石这一部分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万某是通过别人得知秦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江里采挖卵石,于是就去找秦某买卵石,在万某找到秦某之前秦某已经在长江非法采挖卵石了,这说明万某与秦某在非法采挖卵石这件事上,并不存在合谋,万某找到秦某只是单纯购买违法所得的卵石用于转手销售获利,秦某采挖的过程,万某也没有参与,只是去到指定的地点装卵石,装完付钱离开,共同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均不符合,若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来处理,明显不当。另外,秦某采卵石的时间一般是在晚上,地点也不固定,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合法手续,作为一个经营运输船跑货运多年的船主,不可能不知道秦某等人是在非法采挖,仍利用其自卸运输船向秦某等人购买,并销售给多家公司和个人,获取利益,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开采,就没有破坏,在长江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砂石,一方面直接危及堤防安全、行洪安全和沿岸基础设施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无序掠夺性开采砂石资源,严重透支沿江生态,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非法采矿,还是非法采矿而衍生的下游犯罪,都决不能姑息。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法官学院选编的案例丛书,收录的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促进类案同判,强化法制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以来,江陵县人民法院先后荣获2021年度一站式诉讼服务质效全省111个基层法院第1名、执行案款清理发放工作全省基层法院第1名、审判执行案件结案率全省基层法院第3名、平安湖北建设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全省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全县2021年度绩效考核实绩优秀单位、基层党建工作优秀单位、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优胜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等次等荣誉,一名法官荣获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一件行政案件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一幅书法作品参加省机关、省博物馆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清风颂”书画展。2022年元至4月,江陵法院结案率排名荆州市基层法院第1名,全省基层法院第6名。

江陵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案例编写及学术研讨工作,成立星火燎原青年干警读书班,加强干警法律素养,督促干警积极学习,增强政治本领和专业能力,全面干警提升综合素质,履职尽责水平,培养审判人才,壮大审判队伍,此次获奖,是对全体干警刻骨专研、辛勤付出的再次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