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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法普法课堂: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18-08-08 16:01 点击量: 1488

今年是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的关键之年,收官之年,对于执行工作,大家的理解也许是这样:

有了法院执行,我就在家等钱就行,什么都不用管了!

也许是这样:

法院那么多技术支持,“老赖”就算会上天入地,未必还找不到呀?

也许还有这样的:

我已经到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就得帮我把钱要回来!

事情真的只有这么简单吗?显然不是,今天的《江小法普法课堂》就来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有关执行的那些事。

敲黑板!概念一:

什么是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敲黑板!概念二:

什么是执行难

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敲黑板!概念三

什么是执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等情况。

所以重点来了!

执行难≠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为了让大家更加直观的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我们一起来看一段短片吧!

《理性认识“执行不能”正确面对法律风险》执行宣传动漫视频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那么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人民法院又会如何来处理呢?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其他主体的。

    上述情形中,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又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这种状况今后也不会有改变的可能,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是此类案件的最好归宿。这样,我们也好腾出手来去解决那些有希望要回钱的案子,毕竟,我们法院每年的执行收案数都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换句话说就是终结执行的案子已经盖棺定论,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则可能枯木逢春。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实际执行到位前,我们的目光会始终追随着被执行人的钱包,关注着他的行踪,准备随时搞一场说来就来的恢复执行。

每当说起这个话题,我都要多说两句,法院在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进行查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对案件所采取的措施,执行法官会与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在此我明确告诉大家,对于终本案件,法院不仅会管,而且还会管好、做实。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说了这么多,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有哪些呢?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执行攻坚,我们一直在路上!”今天的《江小法普法课堂》就到这里了,相信大家对于法院执行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法官的工作,信任、理解执行法官。我们的法官会认真践行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惟勤惟行,善作善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信息来源:石狮法院、天津高法、莆田中院、安徽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