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充分发挥审判 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能动司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 重要途径,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 推进司法建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 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 的通知》及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 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主动为大局服务、为 人民司法,善于从“小切口”入手,找准问题、提准对策,加强 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提升司法工作水平。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司法建议应当做到 把握问题准确,剖析根源透彻,事实依据充分,引法说理充足, 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符合保密规定。
二、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类型
2.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可以发出司法建议: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 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 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 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 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民生 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 行为,需要纠正或改进的;
(7)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 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 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10)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 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1)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3.各部门应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大局和高质量发展重 点,提出更多有见解、有水平的高质量司法建议。
(1)刑事审判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加强完善社会治理。特 别是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下,应注重分析涉黑恶犯 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及时向 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司法建议,推动加强系统治 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2)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依法公正审理好个案的同时,注重发挥司法 建议定点、定向指导整改作用,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弥补企业 管理漏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预防化解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实现 更大作为。
(3)行政审判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水平。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条线性,同类别的行政机关 存在的问题往往具有相通性,通过全面梳理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 的针对某类行政机关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力 推进法治荆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4)执行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执行难长效机制的建设,需要构建执行工作大格局,完善执行联动 工作常态化机制,通过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 社会氛围。
4.司法建议包括以下类型:
(1)个案司法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的司 法建议;
(2)类案司法建议: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 提出的司法建议;
(3)综合司法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 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类案司法建议和综合司法建议可以附相关调 研报告等材料。
三、司法建议的提出主体和发送对象
5.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发现具有本意见第 2 条 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提出司法建议。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 指导职责,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评查等活动中,发现需要向 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6.司法建议一般向存在问题或者对该问题负有领导管理职 责的相关部门提出,被建议单位可以是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必要时,司法建议可以抄送 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 形的,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1)司法建议涉及多个单位,需要由其上级单位配合协调、 督促整改或统一部署的;
(2)涉及本意见第 2 条第 4 项至第 9 项的司法建议,被建 议单位未采纳,经法院询问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采取相应整改 措施的;
(3)发送司法建议书后,被建议单位仍存在同样或类似问 题的;
(4)存在其他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情 形的。
四、司法建议的制作、审核与送达
7.司法建议应当采用规范的书面建议书形式提出,需要与被 建议单位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为取得更好效果,也可采取书 面建议和交流沟通相结合的方式。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 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发送。
8.司法建议书是司法建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应当按照统一 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法 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名称。主文 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 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 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改进工作等方面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重 视、加强整改的要求;反馈期限的告知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上述建议,请认真研究,并在 X 日内予以反馈,函告我院。”的提示,院印和日期,并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回函 邮寄地址。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应当 列明抄送单位全称。反馈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 1 个月 左右。
9.司法建议书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建议书起草前,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细致扎实、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问 题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 由和依据。在具体建议部分,注意表述清楚、措辞得当、方法适 当、切实可行,易被有关部门或人员采纳。
10.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起 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职能相近或相关、联系紧密的审判业 务条线或部门联合起草。
11.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发; 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 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12.司法建议书以“*法建(20xx)*号”的形式统一编号后 印发,由承办部门凭领导签字原件到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编号, 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13.司法建议书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必要时可以将调 研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司法建议书应参照送达 法院诉讼文书的方式及时向被建议单位送达,并记录送达情况。
五、司法建议的跟踪与反馈
14.提出司法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 采纳、落实情况,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效果, 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反馈期限届满仍未收到反馈意见的, 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 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予以监督。
15.建立定期总结分析制度。各部门应定期梳理司法建议的 办理及反馈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办理司法建议工作的情况 形成分析报告报至审判管理办公室。
六、不当司法建议的变更和撤回
16.司法建议发出后,发现所提建议内容不当或者不具可行 性的,应及时向被建议单位发函撤回。撤回程序参照司法建议的 起草、签发、送达程序进行。对被建议单位在反馈中对建议内容 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沟通、深入调查,认为建议的内容确 实不当或不具可行性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回司法建议。
七、司法建议的管理、备案与归档
17.司法建议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是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院司法建议工作的统一 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司法建议书的登记、备案、通报、总结等工 作。
18.承办部门应当在司法建议办结 15 日内,及时对司法建议 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个案司法建议书 装入卷宗副卷,类案、综合司法建议书单独装订成卷宗,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同时,将司法建议书、有关领导批示、反馈意 见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集中备案。
八、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党组每年至少听取 1 次司法建议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 署司法建议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0.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年度 考核范围,对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21.推动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 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司法建议工作纳入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
22.营造尊重支持司法建议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邀请专家 学者评选、司法建议成果展示、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大力 宣传司法建议在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 极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形成普遍尊重司法建议、及时 办理司法建议的良好氛围,不断放大司法建议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