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荆州区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5)鄂1024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克新
被执行人:湖北今非塑业有限公司
案外人:荆州区人民法院
发放金额:95373.5元
公示原因:荆州区人民法院发出(2026)鄂1003执7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克新在江陵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95373.5元。并载明原案号为(2022)鄂1024执476号,2025年10月10日上午收到原案号的协助要求。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执行局 联系电话:0716-4732313
江陵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