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扩大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更加完善程序设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将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纳入简易程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同类案件已有生效示范裁判的;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
(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因确定赔偿标准、财产价值等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发回重审的;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告知当事人理由并记入笔录:
(一)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
(二)其他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四)被告超出答辩期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五)案件第三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六)反诉被告针对反诉提出管辖异议的。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庭审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处理,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一)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
(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
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迟延履行罚息等必要内容。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因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情复杂化的;
(七)因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延长审限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在转换程序事由出现后五日内,或至迟在审限届满七日前作出相应决定。
决定延长审限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延长审限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转换程序裁定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入笔录并附卷。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