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被告人夏某1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载王某、夏某2出发去往秦市乡,因王某在一茶馆内与他人发生争执,夏某1报警,民警发现夏某1存在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夏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100mL。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人夏某1因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于2021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夏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夏某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1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且不适宜再判处非监禁刑。依法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对被告人夏某1宣告缓刑三年的部分;被告人夏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