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次赊账
一张张欠条
做买卖讲究的是信用
拖欠货款不还
终究不是经营之道
近日,江陵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农牧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饲料生产、销售,被告谭某某为水产品养殖户,曾向原告购买饲料。2018年8月至11月,原、被告签订了6份欠款合同,共计金额194000元,6份欠款合同均约定:“若乙方违约愿意每天承担欠款的千分之六违约金......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江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办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签欠款合同中,有3份载明的金额为取整后的金额,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为191890元,扣除原告当庭认可的被告已偿还的9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189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饲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有义务支付相应货款。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将上述欠款付清,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款合同对逾期还款责任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被告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农牧公司货款1018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近年来,江陵法院始终把营商环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涉企纠纷无小事”。下一步,江陵法院将加强府院联动,多元化解涉企纠纷;提升业务能力,学习先进做法,抓短板补弱项;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更好发展做出司法贡献,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