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妻子明知是受贿赃款
仍通过亲友账户协助转移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至2016年10月,荆州市某局原局长赵某某(化名,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后,将受贿所得的7万元现金交予其妻被告人王某一(化名),并于2016年10月授意王某一不要将该笔资金放置在家中,让其通过亲友账户存入银行。当月24日,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被告人王某一将赵某某受贿所得的7万元存入其姐姐王某二(化名)在湖北银行的账户之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一明知是赵某某受贿犯罪所得的7万元,仍采取存入亲属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方式,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一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一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贪官实施犯罪时总有一种侥幸心理——即使被发现,只要财产转移了,那么也是“牺牲一人,幸福全家”。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请大家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不要因为碍于人情关系,而掉进洗钱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