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化解疫后矛盾 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引发的租金支付纠纷案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2-04-27 11:23 点击量: 1075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引发的租金支付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公平原则向原告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租金。

2016年6月27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项目商铺租赁合同》,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某商铺出租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影城,租金为每月47000元。2020年9月14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邮寄送达《商铺租赁催缴函》,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2020年8-10月租金126900元。因2020年2月至7月租金缴纳支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38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30561.75元。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原告应对被告免除租金。

江陵法院审理查明,县相关部门曾下发通告,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自2020年1月23日起,江陵区域内所有网吧、娱乐场所、电影院等暂停对外开放。2020年7月16日,国家电影局下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国影发〔2020〕1号),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此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影城,开始有序恢复开放营业。因本案双方均系江陵县域企业,且案件涉及疫情防控期间租金支付问题。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商铺出租给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影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受法律保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2月至7月期间租金126900元。

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本案中,一方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租的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场为非国有房屋,诉讼中,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疫情后租金,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涉案租赁合同并未终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期内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