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明,男,1965年7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文化程度。1984年9月被分配到江陵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江陵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自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该同志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坚持原则,刚正不阿,捍卫法律,廉洁奉公,在刑事审判工作岗位上,取得了骄人业绩。2010年以来,他带领刑庭全体法官共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9件,判处罪犯55人,涉案金额达1047万余元。因为成绩突出,他于2010年度被评为全省卷烟打假市场整顿工作先进个人、2011年6月被评为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党员。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合法知识产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设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周光明同志深知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既干扰了社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他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利益负责的态度,始终把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庭各项审判任务的重点。为切实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在专项行动中,他组织全庭干警深入学习了国务院办公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及时将干警思想统一到上级法院部署上来。同时,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坚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裁判标准来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最新法律、司法解释审理侵权制假售假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案件当中的主犯、首要分子等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2010年以来全部已决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有1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5人。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共并处罚金892万余元,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力打击了制假售假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在个案审理过程中,他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在庭内选派一名干警作为专项行动联络员,加强案件信息交流,制作审判工作简报,使上级党委和院党组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督办,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合力。
由于侵权制假售假犯罪案件具有覆盖面广、隐蔽性高、手段新颖、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刑事审判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周光明同志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庭人手少、案件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合议庭配置,指定两名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老法官专职审理侵权制假售假案件。在参与审理、评议案件的同时,他勇挑重担,主动带头审理在本地具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一桩桩纷繁复杂、扑朔迷离的案件面前,他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细心”和“专心”上做文章,绝不放过一丝疑点,确保了每件案件不枉不纵,做到了每一裁判的公正、高效、权威。
2011年6月,荆州中院指定江陵法院审理蔡铁牛等8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被告人蔡铁牛等人于2009年至2010年,从陕西省西安市高险峰(另案处理)处购买半成品胶囊,在陕西省咸阳市多彩印务公司米焰(另案处理)处印刷厂购进假药包装盒后,租赁荆州市沙市区马王庙2号楼101室,加工生产“藏獒鹿鞭丸”等近20余个品种的药品,销往齐齐哈尔天康大药房等近10余个城市20余家医药公司及药店,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且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案件受理后,周光明同志及时组成合议庭,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为了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他静下心来扎进案卷里,因为时间紧迫,又要保证阅卷思路的连续性,他利用休息时间,废寝忘食,加班加点,夜以继日的工作。当时在阅卷过半时又逢周末,住在荆州城区的妻子不见人回,便打来电话责问,他耐心向妻子作了解释,得到了理解和支持。在一本本厚重的案卷面前,他挑灯夜战,用了一周时间写出了长达10余页的庭审提纲,由于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得细心、精致,保证了案件准时开庭,并及时作出了判决,在有理有据的事实面前,8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判决作出后,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社会各界也对该案的处理结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一起起重大、疑难的案件面前,周光明同志以自己的敬业精神,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不放过任何细小的细节和疑点,保障了案件正常、有序、准确、及时的审理。2010年来,他承办各类侵权制假售假刑事案件14件,无一件发还改判。在全院案件质量评查中,他办理的上述案件优秀率达90%以上,受到了干警们的一致好评。
侵权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往往成本较低而利润巨大,这也是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周光明同志作为刑事审判庭庭长,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常有被告人、当事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为了减轻刑罚,托人情、拉关系,千方百计接触他。送钱送物的有,请吃请喝的有,打电话写条子的也有,都一概被他拒之门外、婉言回绝。2010年6月,刑事审判庭承办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雷某为首的14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相互勾结,内部分工,形成了集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一条龙”式假烟生产、销售团伙,查处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提起公诉后,几名被告人的亲属托人请出周光明同志的一名同窗好友,带上礼品上门求情,并丢出一叠钱来,要求他以庭长的身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给予照顾,做到法外开恩,少判几年。对此,周光明同志当即给予拒绝,对同学说:“我是一名法官,打击犯罪、惩恶扬善是我的天职,我不能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来作交易。更何况这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损害的并不是那一个人的利益,而是直接对全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威胁,更侵害了国家利益。想通过收买我个人,而徇私枉法,恕我无论如何不能从命。”最终,他凭着一股浩然正气,保证了该案的公正判决,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受到了应有惩罚。在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带动下,全庭干警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专项行动开展中,没有一人因违法违规办案受到查处,得到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院党组的充分肯定,成为了全院各庭室学习的榜样。
周光明同志身为一名普通法官,他深刻地理解法律的公正内涵和肩负的责任,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尽心尽责,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有力地打击侵权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为维护当地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