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刘立香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2025)鄂1024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黎伟
被执行人:王雪凤
案 外 人:刘立香
发放金额:50000元
公示原因:申请执行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立香系其指定监护人。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怡天 联系电话:0716-4730725
江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