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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刘立香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9-22 15:33 点击量: 1548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刘立香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号:20251024863

申请执行人:黎伟

   被执行人:王雪凤

   人:刘立香

   发放金额50000

   公示原因:申请执行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立香系其指定监护人。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922日起至2025930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怡天       联系电话:0716-4730725

 

江陵县人民法院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