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虾已成为江陵的特色产业之一,
销路大多来源于外地,
很多虾农为了方便生意
常常采取货到付款的模式进行买卖
但买方一旦不遵守诚信原则
不及时给付货款
就会导致虾农利益受损
江陵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子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处被告刘某(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化名)货款4500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来,原告王某从事小龙虾交易生意,被告刘某曾多次在王某处购买小龙虾,经对账,刘某尚欠王某龙虾货款4500余元未支付,王某曾多次催要,刘某以各种理由仍未支付款项,无奈之下,王某向江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货款。
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购买龙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则应向原告及时支付货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0余元至今未付,其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 ,符合法律规定,江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做出上述判决。
江小法的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虽然简单,但显然是因为原告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熟人生意”不会产生纠纷,因此引发交易风险,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再此,小法提醒大家,在交易的全过程中,要签订有效合同,取证留痕,以便更好地保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