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4月底,被告李某(化名)请原告王某(化名)到他自己承接的为张某(化名)修房屋的工地上工作。同年5月,王某从未进行封闭的二楼窗户跌落至地面,经六次住院治疗后出院,现已完全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李某和张某诉至法院。

2021年9月,江陵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75%责任,由被告李某承担20%责任,被告张某承担5%责任,故由被告李某赔偿王某人身损害损失21.4万元,被告张某赔偿王某人身损害损失5.8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李某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要求李某、张某主动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二人拒不履行。后执行干警多次上门进行释法明理,现张某所欠5.8万元赔偿已全部执行到位。但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李某可供执行财产仅有1万余元。执行干警双管齐下,一方面依法对李某进行司法拘留,另一方面与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村委会多次共同上门调解,让李某更多的了解和认识到王某现在的生活困境。后李某主动向亲戚朋友借款用于支付剩余的赔偿金。为了帮王某尽早拿到赔偿款,执行干警与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到深夜,所有的一切他都看在眼里,暖在心里。至此,该案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