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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流程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3-04-19 00:21 点击量: 35328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四、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五、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工作人员报庭长、分管院长审查、审批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并及时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工作人员签名,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七、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案件进入审理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