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伤人酿争议 法官细心解纠纷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1-05-13 11:16 点击量: 1089

买鱼途中被狗咬伤

民警化解赔款三百

怎料疫苗一打

发现赔偿不够

引发纠纷到法院起诉

看江法干警如何化解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去年12月,张三(化名)骑三轮车到鱼池买鱼,行至李四(化名)住处时,被李四散养的狗将脚咬伤后,遂立刻报警,民警到场后,双方进行了调解,由李四支付张三300元去打狂犬疫苗。李四到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时花费了一千五百余元,因之前按照调解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疫苗费用,引发纠纷,因此张三向江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一万余元。


法官在翻阅案卷材料,研判案情时发现,此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经双方同意,主持了调解,对原告张三详细介绍了国家对于支持主张关于误工费及交通费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张三的现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而对于被告方李四,则对其进一步讲解了《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因为李四对于本案应负责任,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四支付张三因注射疫苗产生的医疗费用1500余元,张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案结事了。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时17天,法官的快速办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融合。


江小法的话: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相比于以前《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设了第九章,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民法典》在养犬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只要宠物主没拴狗绳、没打疫苗、没对狗采取安全措施,不管是“谁”先动的手,宠物主都必须承担责任。江小法在此提示宠物主,请遵守规则,文明养狗。


法条链接: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