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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案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3-05-24 11:45 点击量: 961

为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应当适 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 人双方约定适用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涉港澳台、需评估鉴 定、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纠纷不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立案人员、诉前调解人员在接收案件过程中,发现 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完善立案材 料,在三日内立民初案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立案时不 预收诉讼费,裁判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庭前撤诉不收取 诉讼费。 

第三条 立案部门应当于立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 材料扫描,随机分案后将案件移送至承办法官。 

第四条 承办法官接收到案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 开庭排期。 

第五条 送达人员应当在排期后及时开展送达。送达时,可 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送达方式,充分运用诉讼平台、电话、 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简便方式进 行送达,并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留证。 

第六条 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可采用电话、短信、微信、传 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简便方式,并可充分运用信 息化等手段灵活安排证人的作证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 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当 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但一般不得超过七日。没 有征询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缩短答辩期间的, 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 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但 举证期限一共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辩期间、举证期限可合并计算。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 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简便方式征 询当事人意见。 

第八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提交答辩 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裁定一经 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开庭时,书记员庭前已核实出庭人员身份,已通过 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庭审纪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 的,审判人员可以不再核实和告知,但应简要宣布经法庭核实的 各方出庭人员身份,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询问 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等。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 制,直接围绕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开展要素式庭审,应当归纳和确认案件审理的要素事实和争 议焦点,对各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有争议的要素事实逐一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查询问。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 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已存有庭审录音 录像,经人民法院告知,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不再制作庭审笔录。 

第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和判 决。缺席审理和判决应当以依法完成送达为前提。以简便方式送 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 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应当 确定已完成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采用在线视频 方式进行审理,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作 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当庭裁判案件的文书,一般应当在开庭 当日送达,至迟不晚于开庭后五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当视情 况简化。对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 理由;对事实认定,主要记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事实和证据 的认定情况;对裁判理由,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进行简要释法说 理,明确适用法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当鼓励并注重使 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等文书格式。对案件争点较多、证据较繁杂、需加强裁判说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宜一律简化。 

第十六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一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一个月。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调查取证的,审限可予以相应扣 除。案件中止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 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对扣 除审限的期间和次数应当从严把握。 

第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 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 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十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减半收取诉 讼费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补交诉 讼费用。 

第十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电子卷宗应当随 案同步生成,同时积极探索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归 档方式。采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 调解或者撤诉的案件没有制作结案文书的,应当在归档时填写无 结案文书说明。 

第二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送达裁 判文书时,应当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 知书》,告知义务方不及时履行的不利后果。对具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履行引导,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及时 履行,提升自动履行率。 

第二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主动 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案件执行通道,快立快执。对 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