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
各类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
如果在提供劳务输出的过程中,
提供劳务方受到伤害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某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化名)65000元。
2020年10月间,原告刘某经介绍去某工地做瓦工,等待两天后,被告知该工程已被分包,与此同时,原告与某劳务公司负责人见面谈妥,每天工资300元。于到达工地后两天,开始做墙面粉刷,截止到6日下午两点左右,原告在粉刷墙面过程中,因被告使用的 1.8 米高铁架梯散落,致使原告摔下至铁架梯下近 1米深的电缆沟里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住院8天,于 2020年11月13日转入另一医院住院治疗 20 天。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处损伤一处 9 级残疾和一处10 级残疾,后续治疗费 35000 元;误工期 180日、护理期 90日、营养期 90日。被告垫付了住院费用。原告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事故发生是因为被告所使用的铁架梯脱落和管理的场地缺陷所致,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经过,积极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找出争议焦点,耐心同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某劳务有限公司分两期赔偿原告刘某6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结事了。
江小法的话:在日常生活中,因从事工作而出现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危险的发生。在达成劳务关系时,也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留取相关证据,降低维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