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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真实案例敲警钟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3-06-26 09:27 点击量: 35275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110月至2021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3次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中,容留欧阳某吸食毒品冰毒2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麻果1次。20221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执行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江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9 年至2021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后,将毒品2.5211次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取毒资 3850元。2021626日,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内搜出毒品117.07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次数为 11次,折算甲基苯丙胺的犯罪数量为 119.59 克。

判决结果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折算甲基苯丙胺达到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指使、安排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的 385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3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1次。202233日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搜出疑似毒品5.88克,后经鉴定含毒品成分同月,公安局对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对被告人肖某某决定监视居住。2022526日,经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肖某某自行来到派出所,主动交代了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局同日对其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经查,20221月至8月期间 被告人肖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在向人贩卖,共计 17.92克收取毒资 2700元。2022817日,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肖某某就医的荆州市医院住院部病房床头柜内,查获电子秤1台、手机1部、毒品净重16.17 。同日,民警在医院门口将肖某某抓获其交代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还明知是毒品多次贩卖给他人,达到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是坦白,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结合全案,占整体认定的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属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是坦白,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7000 对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的 270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违禁物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