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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雇佣?什么是承揽?请看这个案例...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4-01-22 15:56 点击量: 10759

什么是雇佣?

什么是承揽?

二者区别在哪里?

万一受伤自己需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您


2022年5月,被告江陵某有限公司电话联系被告万某兵,要求被告万某兵帮其加工搭建钢板房。双方口头约定材料由被告某公司提供,被告万某兵负责加工制作,待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事后,万某兵电话邀约原告李某某(当时已年满61周岁)等人为被告某公司搭建钢板房,工资350元/日。2022年5月27日,原告在从事屋面施工时,不幸从屋顶跌落,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又因伤势过重,转至荆州医院治疗24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将涉案工程结算款3万3千元支付给了原告,被告万某兵垫付医药费1万元。因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造成责任主体不明,导致相应损失赔偿无法顺利取得,故原告李某某将某有限公司及万某兵告上法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庭审,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万某兵系雇佣关系,万某兵与某公司为承揽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原告的损失为19万余元,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和身体状况,在没有高空作业证以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到屋顶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万某兵作为雇主,理应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并要求雇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被告万某兵是否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选任其进行施工,且明知施工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未进行监督,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三方过错,江陵法院酌定原告李某某自负30%损失,被告万某兵承担45%的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万某兵垫付的1万元应在赔偿款中扣减,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涉案工程结算款3万3千元,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原告4万9千余元,万某兵赔偿8万8千余元,扣减已垫付的1万元,还应赔偿7万8千余元。双方均未上诉,且在规定时间内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江小法的话: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雇佣关系一般应满足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等。所谓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关系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件。当前我国基层劳务市场十分繁荣,尤其在房屋工程方面,由于安全意识差,由此导致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由此产生的赔偿纠纷也较多。雇佣和承揽是常见的用工形式,两者在工资发放、用工过程方面都类同,但涉及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所以小法再次郑重提醒,提供劳务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