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调查 现场取证 助企纾困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2-07-22 11:28 点击量: 41172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9年9月,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之夫蔡某共同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吕某的钢构厂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21.2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20年1月,蔡某因事故不幸身亡。同年7月,原告公司股东郭某与被告重新签订施工协议,双方约定,除上述协议内容外,另承建钢结构雨棚工程项目,工程价款2.2万元。上述两项合计总工程价款为23.4万元。双方约定完工后,当日结清余款。

2020年10月下旬,该工程完工交付被告使用。期间蔡某与吕某分四次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7万元,迄今尚欠工程价款6.4万元。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4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而被告吕某辩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施工期限,但其与对方多次沟通,工程至今未完工,施工期长达一年零十个月26天,还偷工减料,导致被告财产损失2万元,因此向本院提起了反诉并要求反诉被告、第三人支付经济损失2万元。

为查明案涉工程施工及完工情况,承办法官去案涉工程中进行现场调查,并拍照留存证据,再次开庭时,向当事人询问相关问题,最后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吕某向原告(反诉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4万元,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