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审判工作

“老赖”写下悔过书 提着现金来还款

——江陵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18-06-15 09:20 点击量: 1602

6月1日,江陵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威严。

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胡某(化名)借款8万元给被执行人刘某(化名),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被执行人刘某仅偿还一年利息,本金一分未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江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依法发出如下支付令:被执行人刘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某借款80000元。之后,刘某并未按照支付令按时归还借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查清刘某住址后,主动上门宣讲法律法规,望其知法、令其守法,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责任,在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后,刘某迫于司法压力履行了一部分义务,但仍有37000元的欠款并未履行。执行法官仍锲而不舍,耐心细致的电话沟通,上门规劝,但刘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2018年5月31日,江陵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带上手铐时,刘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向执行法官主动提出请求,愿意即刻联系家人拿钱还款。第二天,刘某的家人就拿着37000元的现金来到江陵法院,履行还款责任,并现场办理还款手续,刘某当场写下悔过书,并承诺尽快还清剩余款项。案件终于得到顺利执结。

江小法的话:

有一句很流行的话叫做“为什么非要等到失去了才追悔莫及”,这句话用于“老赖”们也是非常的适合的,非要等到失去自由了才追悔莫及,“银手镯”不漂亮,自家饭才好吃,小法再次提醒“老赖”们,迅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不要心存侥幸,又逃又躲又上“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受到种种限制,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