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精神,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江陵县人民法院联合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准确把握纠纷的核心问题,快速处理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能够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2023年9月,申请人江陵县三湖黄桃协会因潜江某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产生纠纷,经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陵县知识产权局)调解达成协议,一起向江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如下:申请人江陵县三湖黄桃协会与潜江某包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经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陵县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通过整合行政和司法资源,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让矛盾纠纷更多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