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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4-06-26 09:16 点击量: 10169

江陵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

管理的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案 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办理,加强终本案件监督管理,维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以终本报结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规定,严把“找 物关”“查人关”“变价关”“ 惩戒关”“结案关”,确 保措施到位、约谈充分、文书规范。

2.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本结案:(1) 对申请执行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 报告的财产尚未进行核查;(2)尚未依法进行传统调查或 委托调查尚未收到反馈结果,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的除外;(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 供确切地址后尚未核查;(4)未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 调查询问,但上述人员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因其逃避执行未 能确定其下落而无法调查询问的除外;(5)网络执行查控 系统对查询请求及查封、冻结措施尚未反馈结果,但对于线 上查控事项已采取线下查控措施的除外;(6)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无法定理由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7)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无法定理由未启 动处置或正在处置中;(8)依法应当约谈申请执行人,尚 未进行约谈;(9)当事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强烈,未 进行充分释法明理;(10)其他不应终本结案的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 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的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1)财产经依法拍卖流拍、变 卖未成,债权人不接受抵债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 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且流拍未超过六个 月;(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 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且 无优先权,已经发出参与分配申请或冻结、提取变价款的裁 定及协助执行通知;(4)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就查控财产 已提起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异议之诉;(5)财产处置后, 因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争议部分案款 无法发放;(6)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无益拍卖”情 形,且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继续拍卖;(7)财产客观上不能处置的其他情形。适用本条第(7)项终本结案的,应当经 执行局法官会议研究同意或上一级法院批准。 

4.执行依据既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又确定 其承担交付特定物、作出特定行为等其他义务的,其他义务 履行完毕或终结执行后,符合终本其他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 的,可以终本结案。 

5.以终本方式结案,应当制作全景式终本裁定书,裁定 书内容应包含案件执行的全过程。终本裁定中应当告知异议 权,载明有财产线索的可以向终本案件管理团队提供。终本 案件管理团队联系方式应在执行谈话中或以通知书形式明 确告知。 

6.明确专门人员为案件质效管理专员。案件质效管理专 员应当加强终本案件结案把关,着重审查线上调查是否全 面、线下调查是否深入、财产处置是否见底、案款发放是否 穷尽、约谈告知是否充分、文书内容是否规范。 

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本结案违反法律规定,提 出执行异议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 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的六十日限 制。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终本裁定,予以恢复执行。 

8.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事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接 收当事人或其他人在终本结案后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的,应当审查判断是 否为有效财产线索。对无效的财产线索,应当向当事人进行 充分释明,争取当事人理解。对有效的财产线索,应当在七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 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9.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决定不予恢 复执行的,应出具不予恢复执行告知书并告知救济权。申请 执行人对不予恢复执行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法院申 请执行监督。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1)终本结 案后取得财产处置权;(2)已经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3)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车辆、船舶等财产已被实际扣押; (4)拍卖、变卖未成交的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具备重新处 置条件;(5)终本裁定被依法撤销;(6)发现可供执行财 产。恢复执行的,可以不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已经裁定变 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除外。 

11.执行局局长对于终本案件质量负有主体责任,案件 承办人负有直接责任,上级法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共同对 终本案件质量负责,确保终本案件质量。 

12.建立自查工作机制,定期对终本案件开展自查。每 半年对各执行法官所结终本案件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开展 交叉评查,并通过执行例会、案例分析会或其他形式,对于 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点评、自查自纠、堵塞漏洞。自查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上一级法院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