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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谁料朋友成反目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3-04-18 15:11 点击量: 11450

本来是朋友

后来合伙做生意

原本以为可以共同开创一片新天地

哪知道变成原告与被告

近日

江陵法院就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子


案情介绍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项目和范围(共同经营黄蜀葵的种植、采摘、加工以及销售)、出资额及方式、利益分配方式、利润分类、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合伙争议解决方法及责任说明。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至8月17日向被告转款5次共计11万元,被告2021年8月22日向原告转款8000元。

2022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罗某(身份证号:421024********3034)欠胡某某(身份证号:421024********3017)130000元整(大写壹拾叁万整),欠款原因:2021年共同投资黄蜀葵药材的本金102000元加利润28000元。双方约定于2022年2月25日还清,到期未付,欠款人按年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如发生诉讼,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由欠款人承担。欠款人:罗某。日期: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付款7000元,并表明其中5000元为支付的当月利息。现原告主张因被告至今未付欠条所载金额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情况

主审人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伙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表示双方对合伙进行了清算,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欠款金额,欠条载明的金额为130000元,被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其中被告自认5000元为支付的当月利息,故剩余欠款金额为128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于2022年2月25日付清,被告未按时履行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以1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5%计算,该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本院调整为按年利率3.7%的四倍,即按年利率14.8%计算。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的逾期利息为6540元,扣减被告已付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逾期利息154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欠条中对此有约定,本案原告提交了正式的律师费发票,该费用已实际产生且金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128000元及截至2022年7月4日的逾期利息1540元、律师费16000元。

江小法的话:任何生意都是有风险的,不能光想象着美好。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份清清楚楚的合同(协议),可以避免掉很多不可预知的麻烦出现,现在不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好,产生矛盾的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