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15日原告江陵县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新疆兵团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工程封顶后付清全部货款,案涉工程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封顶,后被告公司逾期未按约按时支付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两处工程货款分别为:7083167.5元、9389638元。后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讨货款,因上游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被告公司一直未能按月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江陵县某商品混凝土公司遂向我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迅速对涉案企业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经评估,因涉案标的额较大,且案涉工程涉及我县还迁房工程,上游工程款项结算确有困难。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县域企业发展和社会维稳的办案理念,为妥善化解纠纷,缓解双方企业经营困境,保障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远赴新疆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了解情况,多次前往原告公司核对货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并向专业人士请教支付方式特点及利息计算问题。经过耐心劝导,释法说理,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解纷。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公司主动支付了部分货款,考虑被告公司企业经营和资金回笼问题,促进双方就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进行磋商与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货款本金、贴息费用、利息及律师费,被告承诺将按期尽快偿还借款,该起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