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未成年)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陵县郝穴镇某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驾车逃离现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某不负责任。彭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被告不积极主动向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基于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违法案件,承办法官十分重视,既要保护好未成年人的隐私,又要处理好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被告讲解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的严重危害性等交通安全知识,以及本案的情况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律知识。在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承办法官把法、理、情三者有机融入调解中,切实化解矛盾,不断调整和解方案,经过努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化解的同时,也给双方上了一堂通俗易懂的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