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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共同生活”,离婚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法院判了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3-10-16 16:20 点击量: 12209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多年再分手,原告主张确认对离婚财产一半所有权并要求女方支付财产收益,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与被告白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建有房屋一幢,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2004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女方白某,白某支付男方朱某5万元。离婚后不久,双方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现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该房屋以双方婚生子名义对外出租。朱某主张白某实际未依约支付5万元,涉案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一半产权并支付相应房屋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已约定涉案房屋离婚后归女方即被告白某所有,由于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被告享有诉争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原告朱某理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离婚协议承诺,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