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减肥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江陵县人民法院落下帷幕。顾客张三(化名)在接受某健身公司的减肥服务过程中受伤,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并由健身公司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
据悉,张三出于对健康和身材的追求,选择了某健身公司进行减肥并作为乙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因训练产生运动损伤,该公司应协助乙方前往医院治疗,乙方自行承担治疗费用,甲方予以配合;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内容,已交费用不可转让,不予退还,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之日自行解除。后张三进入该健身公司减肥训练营进行封闭式训练,8天后张三因高强度训练导致右脚疼痛不已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踝损伤,医嘱建议全休一周。事发当天双方在当地派出所达成协议,由健身公司支付张三医疗费三百元,张三在家休养好后再来继续训练。后张三因脚部疼痛一直未缓解再次入院复查,诊断为踝关节痛、下肢韧带损伤,医嘱建议继续休息。张三在家休养期间被健身公司移出群聊,致使矛盾激化,张三要求健身公司退还未消费的费用,健身公司拒绝退还,张三遂起诉至法院,起诉时张三的右脚踝依然未痊愈,尚不适合运动。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健身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健身教练,尽到安全教学、管理和保护责任,因被告没有配备专业的健身教练,训练方法和方案不合理,导致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经长时间休养后仍然无法运动,且被告在事发后不再理睬原告并将其移出微信群,因在接受被告服务的过程中受伤导致无法继续接受训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与被告解除服务合同,被告应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用,并赔偿医疗费,共计七千余元。
被告健身公司则辩称,根据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张三可待伤情恢复后继续接受训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且按照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不应退还。
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1、原告张三与被告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健身服务合同法律关系;2、合同中仅约定了合同履行完毕自行解除,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论原因如何,原告右脚受伤的事实已客观发生,且因此短时间内已不适合再进行高强度的训练来继续履行健身服务合同。庭审中虽然双方均确认曾在派出所达成了待原告伤情恢复后继续到被告处接受健身服务的协议,但由于原告在此后与被告联系的过程中被告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并将原告从微信群移除,此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双方履行服务合同的信赖基础,双方彼此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已客观上不能实现。综上,江陵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原告已付的款项在扣除其已接受健身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后,剩余服务费由被告予以返还。
江小法的话: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爱美之路需谨慎选择。在此,小法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减肥服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减肥机构,并仔细阅读服务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减肥机构也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