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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切口”巧调解 趁热打铁促息诉

——江陵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历时十七年借款纠纷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4-04-01 10:03 点击量: 9236

2007年张某开办一家工厂,王某在张某处工作,期间王某因家人住院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写下一张借条,后王某离职。2024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到庭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当年在张某处工作时未拿工资,离职时双方均未提及此事,认为双方默认该笔借款和工资已经相抵,其无需再向张某支付任何款项,且这么多年张某一直没有催讨,本案在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详细查阅了卷宗,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小且双方曾在一起工作关系还不错,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来化解双方矛盾。开完庭后,法官通过向王某释明,本案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不存在超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及超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王某认可本案借款属实那么借款即应偿还,对于王某提到的工资问题,其可组织证据后另案主张权利。听完法官的释明后王某表示需要考虑一下,看到王某态度有松动,承办法官发现调解的切口已打开,于是找到陪同王某一起来的朋友出面共同做工作,最终双方表示愿意各让一步,张某放弃利息,王某偿还本金。见双方关系缓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提出当场支付事宜,王某为解心头之事当即同意立刻支付,王某转账后张某当庭书写了撤诉申请,双方在法庭内握手言和,一场历时十七年的借款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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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法的话

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会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如若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放弃该权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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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