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华与被执行人唐天雄、唐小龙、齐宝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天雄、唐小龙、齐宝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张宗华申请,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对象:唐天雄,男,1966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6604011634,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新跃街八组120号。唐小龙,男,1989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8905060099,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新跃街八组120号。
悬赏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领取条件:截止到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901000元。申请执行人承诺如有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直接支付1000元作为奖励。如能执行回款,按照执行回款金额的10%作为奖励。
本悬赏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按照登记顺序发放赏金。以上悬赏举报方式:如有线索举报,请与本院联系,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电话:0716-4732313 18972301955
联系人:李法官 齐法官
执行法院: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