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熊于新、朱翠萍、朱卫萍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2025)鄂1024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朱双萍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案 外 人:熊于新、朱翠萍、朱卫萍
发放金额:361760.34元(其中熊于新181760.34元、朱翠萍90000元、朱卫萍90000元)
公示原因: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覃伟 联系电话:0716-4730725
江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