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赵某福、郭某、唐某、文某、罗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4年5月期间,六名被告人单独或共同分多次在湖北省江陵县、公安县等地使用禁用的工具粘网猎捕属国家保护的、湖北省严禁猎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棕头鸦雀“黄腾鸟”,通过微信群交易,后在江陵县沙岗镇韵达快递、京东快递等快递公司邮寄给云南、贵州等地的买家,共计猎捕945只,售卖779只,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六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37000元。

在审判长的组织下,控辩双方围绕法庭调查等环节,就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对犯罪实施进行了充分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该案将在庭后进行合议,依法择期宣判。

江小法的话:本案系一起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六名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对同一行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江陵法院将贯彻落实“惩治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目的”的刑事审判理念,以法治之力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各界同道,共创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