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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赔偿护理费,江陵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4-10-28 16:11 点击量: 9770

75岁老人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要求赔偿护理费,然而保险公司拒不赔付,无奈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依医嘱予以支持。

据了解,2024年3月25日6时许,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人行横道线时,碰撞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线推行人力三轮车的阮某,造成阮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阮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阮某被送医治疗14天,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第2肋骨骨折等,医嘱休息三月。因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拒不赔偿,阮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7820元。

法院认为,阮某因事故受伤并未构成致残程度,但医嘱建议休息三月,考虑阮某受伤时已逾75周岁,年事已高,结合其主要受伤治疗及护理情况,根据一般生活常理,其出院后不排除需要家属护理的可能,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阮某护理期104天的护理费14272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江小法的话江陵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力求让当事人用最小的诉讼成本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受害者属于一名75周岁高龄老人,结合受害人伤情、年龄、治疗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应当赔付相应护理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