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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通知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3-10-23 08:54 点击量: 1152

江陵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要求,依法保障当 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推动本院立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 据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并向当 事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申请保全告知等法律文书。 

2、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补正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场不能判 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接收其起诉材料并加盖立案材 料收件章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的, 应当引导当事人签署诉前调解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 律文书,一并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的期限、方式等内容,在 规定期限内诉前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立 案手续,诉前调解材料应当附卷佐证。 

4、当事人预缴诉讼费后要求人民法院暂缓立案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若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立案部门工作人员 应当将有关情况进行记录,以上材料应当附卷佐证。 

5、本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书后,对符 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执 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通知等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 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对执行申请书的落款时间进行校 对,落款时间与实际日期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进行更 正或者在执行申请书上加盖立案材料收件章注明实际收到 材料日期。 

6、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为 便于执行应当附被执行人的服刑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财产 线索等移交立案部门立案,立案部门立案后应当及时将以上 案卷材料移送执行部门。 

7、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