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张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 2021年3月,被告赵某以分包的方式将某蔬菜基地项目大棚安装劳务分包给农民工张某,张某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后,同年4月与赵某对账确认,赵某向张某出具欠付70000元工资款的欠条并承诺在1个月后付清。同年7月,赵某通过荆州某劳务公司支付一半费用剩余35000元未支付,张某虽多次催讨,但被告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提起诉讼。
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促使双方友好化解纠纷,依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承办法官收案之后,在向张某询问事情原委时,张某表示他在工程中尽心尽力,如期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约定好的工程款剩余部分已经拖了10个多月,希望法院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快拿到余款。在与被告赵某沟通时,赵某表示张某并未按双方约定的规格进行建设,所建大棚存在质量问题。承办法官倾听赵某意见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告知其可以围绕自己的想法收集证据,在庭审时出示表达自己的主张。
今年3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相关诉讼权利。经庭审审查,原告张某围绕自己的诉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形成劳务关系,被告至庭审时欠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构成违约。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原告所建大棚规格不符合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未到庭参加庭审,则表示其放弃举证、质证相关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对被告所提出的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做出缺席判决被告赵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35000元,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江小法的话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江陵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着眼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让农民工“安薪”,有效为群众解决燃眉之急,服务县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