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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陵实现同命同价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0-04-22 08:42 点击量: 413

2020年1月1日

 

湖北省正式启动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也就是说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江陵同步实现“同命同价”

  

 

具体来说,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试点范围是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江陵。

 

而此次适用标准包括: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注意!!!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江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李传祧说,在交通事故当中,过去实行农业和非农户口赔偿标准不一,特别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差距在两倍以上。

 

他给小新算了一笔账,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规定,之前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后,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后,按五年计算。

 

2019年湖北省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455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78元

相差19477 元 34455-14978=19477

六十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 19477×20=389540

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额相差38.9540万元。

 

“相差很大,但是现在就是同一标准,可以拿到同样的赔偿金了。”李传祧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试点通知,在江陵意义重大,彰显了“同命同价”的精神,公民都能享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都能受到同等的标准对待。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生命是无价的

然而

当生命遭遇“飞来横祸”

涉及赔偿时

它又是有价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命同价”

才能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