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期微信前两个案例中我们知道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毒品、贩卖毒品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你知道吗?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身边的案例。
2017年10月16日,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化名)因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胡某在其家中,容留涂某(化名)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次。2017年7月初,胡某在其家中,容留涂某(化名)、邱某(化名)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7年7月16日,胡某在其家中,容留冉某(化名)、邱某、涂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江小法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可以包括主动容留也包括被动容留,有偿无偿均可构成犯罪。在此,小法再次提醒大家:“毒莫沾,沾必悔。”毒瘾能戒,心瘾难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