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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历时三年有余法官“背靠背”调解案结事了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19-04-17 17:22 点击量: 590

2019年3月,江陵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件因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心中多年的积怨。

刘某某(化名)男与邱某某(化名)女,本是夫妻,婚后共同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登记所有权人为邱某某。2002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某所有。黄某某与双方系邻居关系,2012年2月起,其一直租用该房屋。并于2015年6月与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

2016年上半年,该房屋被依法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60余万元。刘某某得知后,遂向江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邱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江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邱某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后黄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了房屋归刘某某所有的判决。黄某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18年1月,黄某某又将邱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30多万元,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邱某某赔偿原告违约损失7万余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月,黄某某认为拆迁补偿款中5万余元的装潢补偿款应由其所得,遂将刘某某告上法庭,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分别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来向其释明了法官对案件的想法,但双方明确拒绝协商。庭审过后,法官又有针对性的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意见,并向拆迁办了解拆迁政策,采取分别打电话、上门及邀约到法院调解相结合的方法,抽丝剥茧,逐层解开双方心结,经过两个多月耐心的“背靠背”调解后,双方都冷静了下来。考虑到双方是邻居关系,又经过了多年的诉讼,身心都有些疲倦,法官又从感情方面对双方做工作,终于找到了平衡点,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不再为该房屋产生其他争议,案结事了,最终圆满了化解了纠纷。

江小法的话

在这里江小法提醒大家,买卖房屋是人生大事,涉及金额较大,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查清楚该房屋的权属问题,购买后,要及时过户,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