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上级相关要求,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群众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后,由立案庭引导当事人正确填写“胜诉即退费”信息确认表,并在粘贴处粘贴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信息确认表随案卷资料一同流转至承办法官。
二、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由承办人在案任管理系统中提交退费申请。退费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费票据、“胜诉即退费”信息确认表、生效法律文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单等附件,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核。
由代理人领款的,需提交代理领款申请及代理手续。
三、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若退费失败,应及时告知承办人,由承办人联系当事人提供正确收款信息,再次提交退费申请
四、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由承办人向败诉方发出“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通知败诉方 7日内缴纳。
拒不缴纳的,由承办人填报《诉讼费执行移送表》,将相关材料移交立案庭依法立案执行。执行部门应将执行到位的诉讼费缴入院诉讼费银行专户,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简要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基本信息,并到院财务部门开具诉讼费票据附卷存档。
五、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的情况不适用胜诉即退费规定。
六、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1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