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明知本人并未借款他人,
却因贪图他人钱财,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上法庭讨“债”
虚构民事纠纷,
谋取不当利益、
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
必将害人害己“吃大亏”。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胡某(化名)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了解,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合伙购买房屋,因办理购房贷款需要向王五(化名)支付14万元中介服务费。2017年7月,李四由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至其前妻赵六(化名)账户,再由赵六账户转账到胡某账户,最后由胡某账户转账14万余元到王五账户,上述交易均在同一IP地址完成,交易时间接近。在明知其本人并未借款14万元给王五的情况下,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起诉王五,捏造相关证据,欺骗法官,诉请王五偿还14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民事诉讼开庭,因王五缺席,放弃其诉讼权力,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做出缺席判决,判决王五偿还胡某14万元本金及利息,随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冻结等措施。王五在被限制后,才提请相关部门查证,查证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虚假诉讼罪,向江陵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小法的话: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部分当事人和证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心存侥幸心理,故意撒谎,伪造书证,作虚假陈述,认为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意图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严重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的权威性,丧失了应有的基本道德和良知。为了切实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惩!
另外,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配合法院的工作,尊重法庭、遵守规则。不要因自己的不当行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在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法条链接: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核心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捏造事实”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