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严重危害社会及家庭的稳定。2018年3月28日,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某(化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其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使用手机登录微信,并通过微信聊天与多名吸毒人员商定毒品交易种类、价款、交货方式,销售毒品8次,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折算甲基苯丙胺0.376克;贩卖甲基苯丙胺8袋,以收取微信红包、转账方式,收取毒资。经计算,被告人刘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6颗半,折算甲基苯丙胺1.526克;贩卖甲基苯丙胺14袋,折算甲基苯丙胺41.59克,共计折算甲基苯丙胺43.116克,收取毒资1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多次销售给他人,折算甲基苯丙胺43.1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的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对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1部,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的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江小法的话:
本案被告刘某是一名80后,正值而立之年,本应为事业为家庭努力奋斗,却想不劳而获牟取暴利从而使毒品流入社会,最终害人害己,请大家引以为戒,切莫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