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讨要债务
方式不当非法拘禁
钱没要到,
触犯法律被判刑罚
如此讨债不可取!
近日,公开开庭审结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件,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2年1月,因与被害人赵六(化名)有债务纠纷,被告人张三(化名)邀约被告人李四(化名)、王五(化名)一起去找被害人赵六还钱,由李四驾驶车辆,张三、王五来到江陵县找到赵六并实施殴打行为。随后,将赵六强行塞入李四所驾车辆。由李四驾驶车辆带着赵六与王五离开,张三则驾驶赵六车辆随后离开。张三与李四将车开至某镇,要其朋友(另案处理)送了一根绳子,王五将赵六反手绑住,张三与王五将赵六推入河中并多次将赵六的头按入水中。从河中上岸后,张三向赵六索要2万余元现金,并要赵六打了一张2万余元的欠条,随后张三、王五等驾车离开,后张三给了王五1000元,给了李四200元。案发后,张三家属赔偿了4万元给赵六,赵六对张三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害人张三伙同被告人王五、李四为索取赌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实施殴打行为,并使用了捆绑的伪劣手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三纠集他人,随意殴打、捆绑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推入河中施暴,被告人王五受邀参与实施殴打他人等行为,二人均应当认定为主犯,但王五相较于张三的罪责相对较轻,对被告人王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受邀参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三、王五、李四如实提供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有坦白情节,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江小法的话:为了讨要债务,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钱没要到,参与要账的一行人却要因此行为触犯法律被判刑,小法提醒要账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切莫铤而走险采取违法的方式,否则将会得不偿失。